這些業務,收款也可以不用開發票
發布時間:2023-09-12
發票,是在購銷商品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,開具、收取的收付款憑證。實務中,企業一般都十分重視發票管理,在發生銷售貨物、服務等經營業務時按照規定開具發票,在購進貨物、服務時合規取得發票。有一些企業向筆者咨詢,取得未履行合同的違約金、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的承包費等款項時,對方要求開具發票,具體應如何處理?其實,這些收款業務屬于“例外情形”,不需要開具發票。 未履行合同的違約金 經營活動中,相關主體發生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行為時,通常需按合同約定,為其違約行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。收取違約金的一方是否需要開具發票,具體要看合同是否履行。 一種情況是,合同已被部分或全部履行,即經營業務已經發生,但違約方不適當履行。此時,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,銷售商品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,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,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。例如,合同已經履行,購買方因延遲付款等原因,按合同約定向銷售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,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和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附件1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規定的價外費用,銷售方應將其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,并按規定開具發票。 另一種情況是,合同未履行,即經營業務未發生。此時,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,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。類似的業務還有因合同未履行,給付的定金被沒收或收受的定金雙倍返還,沒收或收到返還定金一方因未發生經營行為,不應開具發票,也無須繳納增值稅。 需要注意的是,違約金是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,在一方違約情況下,由違約方承擔的懲罰性賠償,并不屬于行政性罰款,也就是說,對于違約金支出,違約方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。 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的承包費 承包,即“承包經營管理”,是當事人間以合同約定的一種經營管理行為。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承包經營合同,將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權,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人,由承包人進行經營管理。承包經營方式下,雙方可以約定以發包人名義或承包人名義對外經營。 若以承包人名義對外經營,承包人按照合同(協議)約定,向發包方繳納一定費用后,企業經營成果歸承包人所有,并由承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。這種情形下,承包經營成果與發包人收益不直接相關,發包人的收益為承包費等固定收費。根據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的規定,承包人為納稅人,其承包經營取得的收入需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,并開具發票。 若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,承包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,而是按合同(協議)約定取得一定收益,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。這種情形下,承包經營成果與發包人收益直接相關,發包人與承包人按約定分享收益。為提高資產運營效率,發包人通常也會向承包人收取一定數額的承包費。根據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的規定,納稅人為發包人。 在這種情況下,承包人為發包人管理運營資產,承包費相當于一筆墊付資金,所獲取的是發包方的經營管理權,用于經營所產生的所有收入、成本等均在發包人財務核算中反映,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收益分配比例,與發包人分享承包經營成果。也就是說,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費,實質上是對合同(協議)約定的承包方取得收益的調整,應作為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分配,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,不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,也無須繳納增值稅。 存款利息等不征稅項目 實務中,很多企業都知道,取得存款利息不需要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具發票。從本質上看,存款利息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,也就不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。 考慮到部分業務的特殊性,同時為方便納稅人,有一些不征稅項目,破例可以開具發票?!秶叶悇湛偩株P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)將《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(試行)》中的分類編碼調整增加“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”,下設3項不征稅項目,之后陸續增至16項,包括預付卡銷售和充值,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,代收印花稅,代收車船使用稅,融資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,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、土地使用權、貨物等。對上述業務不征收增值稅,但是收取款項一方可以開具發票,用來證實交易真實性,并可作為財務核算、稅務處理的相關憑證。需要注意的是,不征稅項目開具發票時,使用“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”編碼,發票稅率欄應填寫“不征稅”,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 除上述列舉的不征稅項目可以按規定開具不征稅發票外,其他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經營業務,不應開具增值稅發票。常見的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業務包括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、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等。 (作者單位:國家稅務總局泗洪縣稅務局)